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讯 >> 建筑 >> 造价员考试 >> 正文
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0/9/15 10:48:55 来源: 编辑:
  1.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