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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2017年普高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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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2010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经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际代码:1261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从化市太平镇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广从大道13号,邮政编码:51099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招生办公室三层管理和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主管院长根据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指导招生办公室具体招生计划的落实、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同时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与广州大学、各省教育考试院、或地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等的日常联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条件:
  1、 本科层次:录取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且成绩达到第二批B线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及海南、湖南、江西、广西、福建、陕西、安徽、河南、黑龙江等省市参加普通高考且成绩达该省招生办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2、 专科层次:录取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且成绩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各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过程中,如果报考本学院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与计划数不吻合,学院可以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分类录取。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其中:
  1、 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的本科层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方式,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2、 广东省美术类的本科及专科(高职)、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的专科招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及录取方式,投档比例不高于120%。
  3、 广东省外的招生,投档比例原则上定为不高于105%。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优先考虑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从高到低,结合个人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对于同等分数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英语成绩良好的学生。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调剂录取与退档原则:对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并达到最低录取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符合按政策加分投档考生出来的考生,以投档分作为录取的排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以60%术科成绩加40%文化成绩的合计总分作为录取的排名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院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院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艺术传媒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部分计算机类专业对色盲考生有限制,具体要求请详细参阅专业报考指南。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的新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考生可点击http://zs.sise.com.cn “收费标准”,查询各专业学费及住宿标准)
  1、 本科层次专业:美术类、数字媒体等专业的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
  2、 专科层次专业:美术类、动漫设计、多媒体设计类专业的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电子类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
  3、 学生住宿条件为全空调房间,空调四人间的住宿费为17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设有华软奖学金(奖金金额为该生全年学费)、学院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学生干部奖),及其他单项奖学金。有关奖学金的细则请登陆http://www.sise.com.cn 查询。
  第三十二条 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助学贷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国家相关助学贷款规定的,学院协助学生办理(贷款最高标准60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四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协助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申请程序,奖金额分别是8000元、5000元、2000元。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三十五条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1、咨询电话:020-8781 8781、8781 8068、8781 8098、878 10097
  2、咨询邮箱: enroll@sise.com.cn
  3、学院传真:020-8781 8808(招生办公室)、8781 8004(学院办公室)
  4、招生监督电话:020-8781 8788 电子邮箱:zgf@sise.com.cn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人:张高峰
  5、通信地址:广州 从化 太平镇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广从大道13号(邮编:51099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于2010年3月5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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