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决定学校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区)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和文艺特长生。
第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采用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广东省除外)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区)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者;依此类推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采用单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统考专业成绩、专业单考成绩合格(专业单考总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且单科成绩要求素描、色彩均不低于70分,文化艺术知识不低于30分)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汕头大学专业单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者;依此类推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则语种不限。报考英语、经济学类专业(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二个专业)的广东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要求不低于C级。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区)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0级学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医学类专业5760元,其他按不同专业分别为4560、516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境外进修资助计划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海上学府”奖学金、墨尔本大学交换生计划、惠特曼学院交换生计划、早稻田大学交换生计划等对外交流奖学金项目;还设有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以及宜华四川新生奖学金、潘毓刚奖学金、森德利化工奖学金、张志寰奖学金、校友助学金等其它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奖学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2902346;传真:(0754)82903663;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754)829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汕头大学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医学院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招生除外)。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授权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