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洋的代理人正在判决书上签字。
在去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中,报考西安市城改办科员职位的张竞考取了第一名,而第二名考生认为其不符报考条件,状告省公务员局要求撤销录用张竞,改录自己。昨日下午,新城区法院对这起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昨日下午1时许,新城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外,来自省内外的20多名媒体记者已陆续抵达。之所以吸引这么多媒体关注,是因为近期“公务员考试第二名状告公务员局”一事被全国各大媒体报道,成为近期网上最受关注的新闻话题之一。报考同一职位,排名第一、第二名的两名年轻人张竞与张洋近日陷入舆论风暴。
下午2时整,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由审判长当庭宣读行政判决书。2009年12月15日,原告张洋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其参加的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当中,总成绩排名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作为该次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的原告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公务员局作出录取其本人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张竞和西安市城改办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被告省公务员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与其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量,此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省公务员局依照法定程序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至于原告张洋要求判令被告作出录取其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司法权范畴,故依法不予支持。
“第一名”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陕西省公务员局录用第三人张竞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张竞所学专业非“城市规划”
原告张洋诉称,总成绩名列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该专业属于理学当中的地理科学类专业,而招录公告中要求的城市规划专业属工学当中的土建类专业。因此,原告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招录基本条件。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在网上公布张竞的专业为“城市规划”,是欺骗考生与民众的行为,其招录张竞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录用行为程序均合法有效
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辩称,录取第三人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均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张竞所学专业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符合用人单位对该职位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中涉及的专业要求与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教育部的专业目录对公务员的录用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张竞的录用行为,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此外,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被告不能在张竞无过错的情况下,撤销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录用张竞属被告的合理裁量
西安市城改办此次对其招录科员(城市规划)职位的要求明确为:“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熟悉规划、土地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虽然专业名称不是城市规划,但其所学的多门课程与城市规划相关,且符合报考职位本身的性质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因此,被告省公务员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量,其认定并无不当。
原告张洋认为第三人张竞不符合招录的专业资格条件,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公务员招录的法定依据,加之诉讼中用人单位对第三人张竞的专业资格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对原告张洋的上述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张竞已在市城改办正式上班
昨日,记者获悉,张竞目前已经在西安市城改办回迁安置处正式上班。
7月14日,张竞接到西安市公务员局录用与考核奖惩处的电话,通知其于次日到西安市城改办办理入职手续。15日中午,张竞首先来到西安市公务员局,该局录用处负责人以组织名义与张竞进行了谈话,对报到手续和注意事项等细节予以告知。下午她带着相关手续来到西安市城改办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在经过漫长的8个多月等待后,这次入职相当顺利,只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办完了手续,并且分配了科室。(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