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讯 >> 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正文
政策禁止群租实属劳民伤财之举
发布时间:2010/12/17 10:01:44 来源:凤凰网 编辑:

  原题:《禁止群租的新规定无异于鼓励政府多开罚单》


  本月,住建部发布了一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中有这样一条:“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对此媒体的解读是住建部禁止群租,过去那种把一个房间隔成多个单位出租的做法不再被允许了,否则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跟旧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很细致,它不但规定了被允许和不被允许的租赁行为,而且量化了经济处罚标准,这无疑体现了政府试图构建一个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的决心,只是光有决心还不够。从禁止群租的规定来看,我很怀疑住建部有没有做过详细的调查研究。现在许多地区群租现象很普遍,比如上海、北京等城市,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原因无他,就是租价高。有调查称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花在租房上的钱就占到了月收入的一多半,对于他们来说如果能在住上面多省一点当然求之不得,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蚁族”、“鼠族”原因就在这里。


  要知道,没有人不喜欢舒适,但舒适是需要付出额外代价的。以高铁为例,它速度快、舒适,但票价高,政府说高铁便民,但绝大多数群众比如农民工兄弟可不这么认为,相比而言他们更需要钱,为了省钱可以忍受拥挤、长途劳顿,同样的,选择群租的人为了省钱也可以忍受拥挤、十多人共用一个厕所,或者住在马桶边上,也就是说群租现象有其合理性,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不应该草率。但政府显然没有考虑这些,它只想让人们“过”上好生活,所以规定人均租住面积要达到什么标准,似乎只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小康社会的理想就实现了。这完全是颠倒了因果关系。


  最让我感觉不安的是新《办法》的经济处罚规定。经济处罚权的获得会不会对相关部门形成一种负激励?它们会不会为了创收而四出扰民、大开罚单?过往的经验告诉我这不是没有可能。如果是这样后果很可怕,首先房租将大幅上涨,其次有很多人会流落街头,还有很多人会选择离开。


  其实,根据旧《办法》一样可以对群租现象进行整治,比如旧《办法》办法有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过往的群租肯定不安全、不卫生,那为什么有关部门不根据旧《办法》进行整治呢?(从媒体报道上看,一些地方有过零星的整治运动,请注意是“运动”,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我想原因主要是成本太高,而现在最高可以开出三万元的罚单,我不知道有关部门还会不会觉得成本高。(吴知逢)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