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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将被正式纳入失业统计范畴
发布时间:2010/11/30 18:00:56 来源: 编辑:
  从2011年1月1日起,农民工群体将正式被纳入失业统计的范畴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出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这一工作部署。11月底,该部门又发布一份专门通知,部署依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在全国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将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户籍及半年以上常住地变更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信息,充分囊括其中,并通过网络平台,按月报送。
  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
  根据人社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从明年起,将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监测制度,采集劳动者多项就业失业信息。
  所有采集到的信息,将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电子网络,自下而上逐级传递,各地劳保部门网络终端同时肩负着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职责。
  各地也将从明年起换发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该证件将替代此前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各地原有的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与以往证件相比,新证信息更为综合全面,并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号,劳动者在跨地区就业时,持该证便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财政部、人社部在刚刚颁布的新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亦规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该证可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凭所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并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将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换言之,也就是“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均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因此,按照信息监测及登记证的系列新办法,广大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一旦遭受失业,将被纳入到失业登记范围,并可凭该证件,享受相关就业引导等服务。
  人社部表示,新失业登记的管理将更加注重全国及内容形式的统一,要求数据按月上报,待2011年覆盖面充分铺开后,从2012年开始,将缩短至每半月报送一次。
  呼唤接轨调查失业率
  在失业监测启动的同时,业内专家呼吁,需尽快启动调查失业率统计,以此代替实施已久的登记失业率统计方式。在统计过程中,需真正发挥企业和各类就业群体的积极性,通过抽样调查等方式,弥补官方平台统计的不足。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研究员惠双民表示,当下由于就业规模庞大、流动规模巨大等问题叠加,使国内就业问题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长期以来,中国的登记失业率一直维持在4%左右的水平,而该数据饱受诟病。由于登记失业率在统计中只包含城镇失业人口,而并未将个体经营户及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充分纳入,因此该数据不仅偏低,并误导对中国就业形势的判断。
  中国社科院人口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目前仅仅依靠就业服务机构的统计并不充分。长期以来,登记失业率仅仅把那些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无工作者视为失业人员,而那些没有去登记的失业人员则被排除在失业者统计之外,因此会低估真实的失业程度。
  国家发改委社会学所所长杨宜勇曾介绍,2007年中国登记失业率为4.1%,调查失业率为5.1%;此前他曾经预计2009年调查失业率将比2007年上升两个百分点左右,达到7.1%,进入“危险”状态,而如果单考虑登记失业率,则显示尚可接受。
  杨宜勇建议,应建立一个独立第三方的月度失业统计和调查体系,并加强对岗位流失率的监测,随时监测失业率的变化,从而做好就业风险管理。
  实践层面的进展是,国家统计局从2005年就开始探索城镇调查失业率,目前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但是具体数字并未正式对外公布。
  今年年初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曾透露,“十二五”时期将正式实施调查失业率制度。但最近当本报记者就此求证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时,对方并未透露最新进展。
  人社部一位知情人士建议,下一步需要把公共服务机构报送的数据,同企业直报乃至对企业及劳动者的抽样调查结合起来。“个体户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商户,农民工等各种群体的就业者,都需要在调查指标中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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