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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经济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11/3 17:17:52 来源: 编辑:

  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将于本周末11月7日举行,临考之际,考试吧预祝所有考生答题愉快,顺利通过考试。特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考试专业: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设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十五个专业。
  2、考试时间:2010年11月7日(周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0年11月7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3、答题方式: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采用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4、成绩查询:可于2011年1月7日起在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二、使用答题卡方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各科试卷的同时,还有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客观性试题的信息。答题时,应考人员注意按规定要求在相应的答题卡上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一律无效。
  2、用答题卡作答,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拿到答题卡后,应立即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考试科目已分别列出,只需涂黑所选项目旁的信息框。答题卡所填写的姓名、考试科目必须确保无误,否则所答无效。
  (2)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上相应的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楚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也不要多涂或漏涂。
  (3)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字符为准。
  (4)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请用橡皮擦干净,再重新填涂。
  三、考试规则
  1、考前40分钟,应考人员应到达本科目考试所指定的考点,凭本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下同)原件进入考点,并应积极配合考点工作人员的各项检查。考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本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2、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6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能交卷出场。
  3、进入考场,只准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字迹)、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报刊及寻呼机、手持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4、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答题前必须在试题本、答题卡规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在规定位置填写,成绩无效。规定在答题卡上答题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对应的信息点、不用2B铅笔填涂或在试题上做答无效。
  5、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试题不清或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应考人员应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得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7、应考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场,应经监考人员允许并由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
  8、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并允许后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9、此准考证请妥为保存,成绩合格人员凭此证上网查询领取资格证书事宜。

  四、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1、[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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