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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
发布时间:2008/5/7 15:43:40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教育在线
 1、教材P12页,请举例说明: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答: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主法律行为,相对而言,约定定金的行为是从法律行为。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即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后,约定定金这一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仍然存在,即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教材P109页,(二)1、(3)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那公司可以用劳务出资吗?公司法那章好像没有列举不能作为出资的东西?

  答: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因此,可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公司不可以劳务出资。

  3、教材P108页,倒数第一段,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普通合伙企业”写错了吧?应该是“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吧?

  答:写错了,应该是“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教材P99页,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已婚投资人来说,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是一样吗?另外,如果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需不需要取得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否则怎么界定呢?

  答: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不一样,个人财产是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是以家庭的名义拥有的财产。

  对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5、教材P97页,“法人”“法人资格”的法律解释。倒数第三段最后一句话“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个法人资格,能理解,公司都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法律上有没有一个对“法人”“法人资格”的一个解释呢?另外,社团也可以是法人,怎么理解?

  答:法人,在法律上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类民事主体,凡是经国家法定程序核准或者登记的,拥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设有一定的组织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即为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凡符合法人条件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

  6、关于股份公司董事授权,被授权的董事可不可以有表决权?

  答:这要看授权范围,如果授权书中授予了代理人表决权,则代理人有表决权,否则就没有表决权。

  7、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是不是能理解为被告人?

  答:被申请人与被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称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称为被告。

  8、如果甲和乙订立合同,甲向乙供货,并将货物运至乙公司,随后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将货物运至乙,如果途中丙遇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毁损灭失,丙可不承担责任,那甲需要向乙承担责任吗?

  如果在甲和乙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丙在途中遇不可抗力, 货物毁损灭失,其风险由谁来承担?按照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还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照这个规定应由甲来承担违约责任。那到底由甲还是乙来承担责任?

  答:在货物因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灭失的情况下,丙不承担责任。甲是否应向乙承担责任,应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没有就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做出特殊约定,则甲应向乙承担责任。

  如果甲乙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货,即在甲的所在地交货,则不存在甲委托丙运输的问题。此时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仍应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无约定,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在无效合同里讲到,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效力待定合同里讲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那到底是无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当然是无效合同,如果追认了,那就是有效合同。之所以将其放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写,就是要待法定代理人做出是否追认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

  10、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在教材第一章里曾写到,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在效力待定合同里讲到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那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到底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答: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本身是无效行为,但在被代理人追认后就有效了,因此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其效力是待定的。

  11、教材P53页,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请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答:在工商登记中,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发给《营业执照》。

  12、教材P16页,倒数第九行,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行为。“行纪”是什么意思?

  答: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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