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辅导:着作权
发布时间:2013/3/6 11:00:4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4.着作权的内容
类型
内容
着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着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5.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着作权的保护期
类型
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着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着作权的限制
限制类型
解释
合理使用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着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
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着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等法定情形。
6.违反着作权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具体内容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的顺序: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
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例题:
1.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人身权不包括(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复制权
『正确答案』D
2.(2009年)关于着作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着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B.未发表的作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C.着作人身权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 D.着作人身权不受着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