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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销员综合辅导:国际贸易实务外汇售汇业务
发布时间:2012/1/30 10:14: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 上述(一)至(三)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以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二、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四)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三、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四、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五、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五)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六、 个人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
  (一)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
  (二)个人因私出境、朝觐用汇;
  (三)移居出境的个人,需购汇汇出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
  七、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三)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及完税证明。
  八、 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九、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十、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 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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