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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销员案例辅导: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2 10:14: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公司发货。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
  答案要点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
  案例讨论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案要点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 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要求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特意签订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的其他形式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讨论
  3.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CIF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合同订立后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其内容与合同相符。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数量7000箱,1-7月等量装运。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1-5月每月装运了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六批货物,原订于6月28日装运出港。但由于台风影响,该批货物延至7月2日装运出港。卖方凭7月2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要求议付货款时,遭到拒绝。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试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3)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在本案中,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卖方不能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卖方此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
  案例讨论
  4.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乙公司所在国连遭干旱,甘蔗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甲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
  答案要点
  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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