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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基础辅导: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2/11/2 20:28:2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第一审。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
    一审案件:
    ①被告住所地。
    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经常居住地。
    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由特定法院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有(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C.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ACD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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