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本章重点]
1、保险的概念;
2、保险的职能;
3、保险的种类;
4、保险合同;
5、房地产保险。
§9-1 保险概述
一、概念 掌握
1、定义:集合同类危险聚集资金建立基金。——一种财产转移机制。
从中:⑴通过聚集资金建立基金的机制——是正常运行的基础。
⑵是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⑶是一种财产转移的机制:按合同规定,确认危险发生,被保险人得到赔偿。
2、本质:关系:
3、签定保险合同:形成责任和义务——法律关系。
二、保险形成的条件 了解
1、可保危险的存在:必要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的要素
条件2个:⑴具备偶然性——不可预知。
⑵具有可承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有共同危险顾虑,形成集体的力量来分担危险。
3、随机时间的科学化:大数法则和概率论。
三、保险的职能 掌握
1、基本职能:⑴分散危险:全体参保人共同承担——内在功能;
⑵组织经济补偿:外在功能。
2、派生职能:⑴融通资金:把部分保费用于资产业务
⑵防灾防损:提供整个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⑶分配: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四、保险的种类 掌握
1、以保费来源不同:商业、社会、政策保险:
⑴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自愿保险;
⑵社会保险:强制保险;包括:医疗、养老、劳动工伤、失业保险;
⑶政策保险:倾斜,不遵守利用对等原则;
A.农业保险——养殖、种植;
B.信用保险——无担保、预防公害;
C.输出保险——出口信用、外汇变动、存款;
D.巨灾保险—— [NextPage]
2、以保险标的不同:财产、责任、信用保证、人身保险:
⑴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与其相关的利益为标的;
⑵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为标的;
被保险的疏忽、过失,由保险人全部、部分赔偿; 如,车险
⑶信用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
A.信用保险: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信用投保。
国内商业信用、出口信用、投资保险;
B.保证保险:债务人就自己的信用投保。
区别: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信用保险;
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投保——保证保险;
⑷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为标的。有人寿、健康、意外伤害3种险。
实质——不是赔偿,是按约定予以给付。
3、以实施形式不同:自愿、强制保险:
⑴自愿
⑵强制:法定保险。
4、以标的是否确定其价值:定值、不定值保险:
⑴定值保险: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特点:A.不考虑标的价值变化,按约定;
B.全部损失的,全赔,不必重新估价;
部分损失,确定比例。
⑵不定值保险:发生后再估价、定损、赔偿。约定最高赔偿限额。
特点:按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按实际赔付;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5、以危险数量为标的:单一、综合危险保险:
⑴单一:某一种危险造成的;
⑵综合危险保险:基本险(主险)+附加险
五、保险的基本原则 熟悉
1、最大诚信原则: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绝对信守合同约定;承诺;
告知——真实情况如实告知;
保证(重要内容、基本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弃权、禁止反言(已经放弃某项权利,不得再次主张);
2、保险利益原则:
⑴定义:指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⑵三个条件:A.利益是合法的; A.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
B.利用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 B.利 益消失,合同失效;
C.利用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以利益在为前提——合同;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前提;
⑶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以标的及其相关的利益为要件。
3、近因原则:
⑴定义:事故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确定赔偿责任;
近因——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其中时间、空间不一定是近因。
⑵意义:可能赔偿,可能不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最基本的职能、重要原则
⑴定义: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给予;不能获得以外的
⑵权益转让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对标的取得所有权或向第三人索赔权。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各保险人分摊损失,总合不超过保险价值。 [NextPage]
六、保险合同 熟悉
1、合同的概念:以法律规定的书面的。
书面形式包括:⑴保险单:保险人签发,双方的主要依据;
⑵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保险凭证:简化的保单,省略条款;
⑷批单: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⑸暂保单:临时保单,有期限。
2、保险合同的主体:
⑴当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法人)、保险人(保险公司);
⑵关系人:被保险人——保户;
受益人——被保险人不能时,有权获得;
要件为:A、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的人;
B.不承担保费,保险人不得向其追索;
C.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
消失:A、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B.受益人放弃;
C.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生命。
⑶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卖保险的。人寿险不得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服务。为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
保险公估人:受委托,对标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等。
3、保险合同的客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
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A.保险金额: 赔付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 房地产保险估价:
⑴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金额。
⑵损失价值或程度评估——可修复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程度。
不碍乎两种:
A.房屋全毁:既可按投保时,也可按发生时的实际价格确定;
成本法、市场比较法;
B.部分毁损:修复所需的估算费用。
B.保险费: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与保险价值、缴纳方式、期限长短、银行利率水平等因素有关。
[单选题] 08年考题
张某通过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赵某向该保险公司为李某投了20万元的人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B )。
A.张某
B.李某
C.赵某
D.甲保险公司
[判断题] 08年考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低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 ( × )
[判断题] 09年考题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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