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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考试精讲: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5)
发布时间:2011/9/17 19:44: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六节 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国家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单选题:
  下列关于进出口化妆品表述错误的是( )。
  A.出口化妆品应在产地检验
  B.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C.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D.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答案:D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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