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给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与委托人提供可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利于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即国际商会192号出版物)。之后,国际商会又于1967年修订和公布该规则,称为国际商会254号出版物,从而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中取得统一术语、定义、程序和原则,为国际商业活动,特别是委托银行代收货款时得以遵循和参考。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不仅有跟单托收,也有光票托收,国际商会于1978年再次对上述规则进行修订,并定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该规则于1979年1月1日生效。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银行和委托人普遍认为现存的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纷纷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于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从1993年着手对第322号出版物进行了修订,最后于1995年5月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一致通过,并定名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实行。
《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等七部分,共26条。
《URC522》还对托收的提示方式,付款、承兑的程序,利息、托收手续费和费用的负担,托收被拒付后作成拒绝证书等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托收统一规则》公布实施后,已成为托收业务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惯例,并已被各国银行采纳和使用。但应指出,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也参照该规则的解释办理。
使用托收方式应该注意的问题
1.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资信好的和经营作风正派的国外商人作为托收的交易对象
2.采用托收方式时,成交金额不易过大,特别是不能超过国外商人的支付能力。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制度
4.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习惯和银行的习惯作法,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5.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
6.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为了维护我方出口利益,在取得代收行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代收行作为提单抬头人。
7.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8.办理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