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collection),从广义来说,是委托他人收款。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是委托银行凭单据收款。具体来说,是指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有关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近些年来,我国出口业务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有所增加,其原因是国际市场货物销售竞争激烈,为了扩大出口,而采用有利于进口人的灵活的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很多,主要有以下四个:
1.委托人(principal, consignor),是指出具汇票和提供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人。由于委托人经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他往往也被称为出票人(drawer),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为出口方(exporter)。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同时又是委托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通常也是债权人所在地银行。托收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不能擅自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批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将由托收行负责。
3.代收行(collection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并将单据交给付款人的进口地银行,又称受托行,包括除托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的任何银行。代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债务人(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也是汇票中的受票人(drawee),是根据托收委托书,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和汇票,并要求其付款的人。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也即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进口方(importer),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除上述四个当事人外,有时可能有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当代收行与付款人不在一地或代收行不是付款人的开户行时,代收行要委托另一家银行提示汇票和单据代收货款,受委托银行称为提示行。
托收的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㈠ 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㈡ 出口人发货、备单,并将合同中规定的单据送交托收行
㈢ 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及所附单据并将单据寄交代收行
㈣ 代收行办理委托代收手续并将单据交进口人
㈤ 进口人验单、付款或承兑并领取单据
㈥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有关客户的付款或承兑信息
㈦ 托收行将进口人的有关款项或付款信息交出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