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知识
[本章重点]
1、拍卖的涵义和原则;
2、拍卖标的、报价方式及类型;
3、房地产拍卖;
4、拍卖规则;
5、强制拍卖。
§13-1 拍卖概述
一、拍卖的涵义和原则 掌握
(一)拍卖的概念
1、拍卖的定义:公开竞价、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涉及四方当事人:拍卖人——拍卖公司;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财产的人;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
买受人——出最高价,购得标的竞买人。
(二)拍卖的特征
1、拍卖与普通商品交易的区别
(1)参与当事人:拍卖(4方);
(2)交易的性质:公开;
(3)商品的价格形成:买方定价;
(4)商品的竞价对手:在买方中间;
(5)对买方的身份要求:必须公开真实身份;定向的,买方受限制;
(6)交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
2、拍卖与招投标的区别
(1)标的内容上的区别:依法转让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
(2)实施机构上的区别: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招标可以委托;
(3)行为目的上的区别:转让给最高出价者;
选择条件最优的合作伙伴;
(4)佣金或酬劳:拍卖成交后,支付佣金(委托人、买受人都交);
招投标中标后,双方均不需支付酬金。
☆重要标志——是否收取酬金。
(三)拍卖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拍卖信息、竞买公开;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委托人(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竞买;
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NextPage]
二、拍卖的标的、报价方式及类型 掌握
1、拍卖标的的分类:
(1)是否具备实体形态:有形、无形;
(2)是否能够移动:动产、不动产;
(3)是否流通:允许、限制、禁止。比如文物限制出境。
2、报价方式:
(1)增价拍卖:又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估底价拍卖”。价格由低到高。
分为:无声拍卖:拍卖师叫价,竞买人举牌、举手等应价。卖方报价。
有声拍卖:竞买人叫价。买方报价。
(2)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价格由高到低。
分为:人工、电子。
△:遵循谁叫价谁要约的原则。买方报价时,拍卖人宣布的起拍价不是要约,只是宣布拍卖开始的表示。
3、拍卖活动的类型:
(1)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2)动产拍卖和不动产拍卖:不动产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
☆有保留价拍卖是指拍卖前设立最低售价的拍卖,竞买人的最高竞价必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低于保留价不能成交。用于价值大的拍卖标的。
(4)一次拍卖和再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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