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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4)
发布时间:2011/8/29 11:08: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12-4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掌握

  1、动产、不动产: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权利的转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主物和从物:从物——要件有3个;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主物的处分应附带从物一起。

  4、原物和孽息:

  A.天然孽息: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小动物生了小动物;

  B.法定孽息:依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

  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指定的物;对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两种物灭失的法律意义不同。

  二、物权概述 掌握

  (一)概念: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分类:

  ⑴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

  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⑵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⑶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⑷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⑴排他性;

  ⑵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

  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⑶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四)物权的特征:

  ⑴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⑵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⑶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判断题]09年考题

  已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 )

  三、所有权 掌握

  1、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2、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区别:份额事先确定;不确定,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在,就不能分。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NextPage]

  四、用益物权 掌握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⑴标的——动产、不动产;⑵他物权;⑶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价值。

  2、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权利。如,修水渠、路。

  特征:①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五、担保物权 掌握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概述: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特征:⑴履行债务;

  ⑵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⑶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⑷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分类

  1、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登记。

  2、质押权:以动产和或权利凭证为质押物。银行券、提单、仓单、商标、专利

  特征:①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③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④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①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权;区别于质押权——动产和权利

  ②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

  ③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押权——双方意愿

  [判断题]

  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 )

  [单选题]

  下列关于质权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B )
  A.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B.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权利
  C.质权需转移质物的占有
  D.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反映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掌握

  物权——静止的、支配权、公开的、优先的、追及性;

  债权——运动的、请求权、不公开的、平等的。

  1、物权的权力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物权必须要公示,债权不公开;

  2、物权优先、债权平等;担保物权比普通债权优先;先设的比后设的优先。

  3、物权可追及第三人;债权只能向当事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追及;

  4、物权按法定设立,债权可以自己设立;

  5、物权专法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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