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熟悉
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婚姻法、合同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 熟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到确认、调整、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 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包括:物——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经济价值;
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提供咨询报告、市场分析、营销计划、投标报价等
智力成果——脑力劳动。专利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⑴不违法的前提下,想怎样就怎样;
⑵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承担义务;⑶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得到保护
[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分类]⑴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区别: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⑵按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保护]A.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公力救济;
B.正当防卫——自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
1、概念: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约束。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否具体作为来分;
主要义务、附随义务;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 熟悉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权力能力(出生、死亡、人人平等);
特殊权力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有收入来源;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及,对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二)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
4个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法律特征:⑴具有团体性;⑵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NextPage]
四、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五、代理 掌握
(一)概念: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二)分类:
1、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来自法律的规定)、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2、本代理和复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他人;事先经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
本代理 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权授予一人还是两人以上。
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内容不同。委托签合同——民法;打官司——诉讼法
(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 外部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A.最大利益;
B.不得滥用权利。
六、诉讼时效 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
延长——法院判定。
七、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多选题] 09年考题
下列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CDE )。
A.罚款
B.吊销证照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E.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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