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37.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38. 闲置土地的认定
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主要两种情况)
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9.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七种处置方式)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条件事重新批准开发,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安排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建设,对原用地单给予经济补偿
政府收回土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由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40.征收土地闲置费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20%以下征收闲置费
具体由省一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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