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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7)
发布时间:2011/8/29 10:40: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31.合同的解除(双方,均为60日)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土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地价款,并可要求赔偿

  32.划拨的含义

  概念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含义

  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地无偿取得两种形式(成本价或无偿)

  划拨土地一般无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流转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国有土地主要是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两种

  33.划拨的范围(六类)

  国家机关用地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34.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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