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出让年限
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具体的出让年限可以短于但不能长于以上最高年限
2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2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2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类型(三类)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0.出让合同的履行
闲置的处理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途改变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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