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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6)
发布时间:2011/8/29 10:40: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26. 出让年限

  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具体的出让年限可以短于但不能长于以上最高年限

  2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2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2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类型(三类)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0.出让合同的履行

  闲置的处理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途改变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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