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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1)
发布时间:2011/8/23 11:12: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法律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熟悉

  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熟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包括:物(具有经济价值)、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等。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分类]

  (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财产权、人身权;

  区别: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2)按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NextPage]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熟悉

  (一)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及,,,,对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三)合伙:法律特征:(1)具有团体性;(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四、代理掌握

  (一)概念: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二)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

  本代理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内容不同。

  (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外部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

  A.最大利益;

  B.不得滥用权利。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五、诉讼时效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中断。又不履行,重新

  延长——法院判定。

  六、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七、合同分类掌握

  1、典型、非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2、双务、单务:双方享有,一方享有——没有抗辩权。

  3、有偿、无偿:是否得到利益;

  4、诺成、实践:诺成合同——不要物;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5、要式、不要式:要式——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不要式——不采用特定形式。

  6、主、从: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比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债权在先 [NextPage]

  八、违约责任掌握

  (二)违约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事先约定;低于损失,增加;太高,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不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不论违约与否都不存在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

  ☆: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守约方选择。

  ☆: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二者分别同时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九、物权概述掌握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性;

  (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3)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物权的特征:(1)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2)物权公示: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3)物权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

  十、所有权掌握

  1、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2、共有:按份共有区别:份额事先确定、不确定。

  共同共有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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