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熟悉
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熟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包括:物(具有经济价值)、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等。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分类]
(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财产权、人身权;
区别: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2)按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NextPage]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熟悉
(一)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及,,,,对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三)合伙:法律特征:(1)具有团体性;(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四、代理掌握
(一)概念: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二)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
本代理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内容不同。
(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外部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
A.最大利益;
B.不得滥用权利。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五、诉讼时效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中断。又不履行,重新
延长——法院判定。
六、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七、合同分类掌握
1、典型、非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2、双务、单务:双方享有,一方享有——没有抗辩权。
3、有偿、无偿:是否得到利益;
4、诺成、实践:诺成合同——不要物;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5、要式、不要式:要式——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不要式——不采用特定形式。
6、主、从: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比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债权在先 [NextPage]
八、违约责任掌握
(二)违约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事先约定;低于损失,增加;太高,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不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不论违约与否都不存在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
☆: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守约方选择。
☆: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二者分别同时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九、物权概述掌握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性;
(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3)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物权的特征:(1)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2)物权公示: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3)物权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
十、所有权掌握
1、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2、共有:按份共有区别:份额事先确定、不确定。
共同共有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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