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国际贸易实务辅导: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
发布时间:2011/8/18 20:33:2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近年来,欧洲、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另外,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更适用于电子数据交换信息。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曾通过《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不使用可转让提单的运输合同,适用于全部海运的运输合同和含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
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现将这几种铁路单据分别说明如下: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发货人向始发站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由发货人支付的一切费用,经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承运日期戳记,证明货物已被接妥承运后,即认为运输合同已经生效。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cceipt)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它还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该简章第二条规定由该公司承运之货物,在铁路、轮船、公路、航空及其他运输机构范围内,应根据各该机构的规章办理,可见这种“承运货物收据”,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