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或总金额(total amount)两个项目。
㈠ 单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比国内贸易的单价要复杂,它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组成。
例如:
US$200 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单价各个组成部分必须表达明确、具体,不能有误,并且应注意4个部分在中、外文书写上的不同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
1.计量单位。
一般说来,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如计量单位为公吨,则数量和单价中均应用公吨,而不能另一个用长吨或短吨。有时有所谓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只能是如单价以千克为单位,数量以公斤为单位的类似情况。
2.单位价格金额。
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正确填写在书面合同中,如金额写错,就容易引起争议,甚至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写错单位价格金额或书面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若经当事人双方签署确认,按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否定或改变磋商时决定的条件。
3.计价货币。
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的货币,有的使用的货币名称相同,但其币值不同,如“元”,有“美元”、“加元”、“日元”、“港元”等。因此,在表示计价货币时,必须明确是哪一个国家的货币。同时,单价和总金额所用的货币也必须一致。
4.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一方面标明商品价格构成,另一方面也标明合同的性质。在贸易术语的表达中,一方面要注意运用变形来表明术语本身尚不能明确的责任义务的划分(如装、卸货费用、佣金和折扣等);另一方面必须根据不同术语的含义加注装运港(发货地或目的地)。例如,FCA、FAS和FOB等必须加注装运港(发货地);《2000年通则》中C组的术语则必须注明目的港(目的地)。由于国际上的港口和城市同名的情况不少,所以还必须加注国别或地区名称,以防误解。
㈡ 总值或总金额
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在总值项下一般也同时列明贸易术语。如果一份合同中有两种以上的不同单价,就会有两个以上金额,几个金额相加再形成总值或总金额。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一致。总值除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一般还用文字表示。填写金额要求认真细致,计算正确,防止差错。
二、规定价格条款应该注意的的问题
㈠ 适当确定单价水平,防止偏高偏低
贯彻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灵活运用差价规则,结合销售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水平。出口商品价格过高,不利于市场的开拓,甚至会导致市场的丧失;价格偏低,就会造成外汇收入减少的损失。同时也必须掌握各类货物的价格弹性特征,一些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低廉的价格并不能起到扩大销售和增加外汇收入的效果。进口合同如果价格偏高会造成外汇的浪费,影响进口经营的经济效益。
㈡ 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或加订保值条款
计价货币的选择会直接影响进出口业务的经济效益,由于国际上一些货币的币值具有不稳定性,为了避免由于货币币值不稳定带来的风险损失,出口合同应争取采用“硬币”,进口合同应尽量选用“软币”,否则应考虑通过加订“保值条款”来避免货币币值变动风险。
㈢ 根据货源与船源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根据货源的特征及我国船源的供给状况,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促进我国运输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㈣ 避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
尤其是对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变动剧烈,波动幅度大的敏感性商品,规定价格水平时,应掌握价格波动趋势。出口业务中,货物价格必须考虑价格趋涨的因素。一般说来,敏感性商品的交货期不能太长,多次分期装运的货物也不宜一次将价格固定。另外,在有溢短装的情况下,也必须对溢短装部分的价款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