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入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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