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国际贸易实务辅导: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发布时间:2011/7/12 20:09: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常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二是“约”量。
㈠ 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增减幅度的大小由买卖双方加以约定,如果未约定,按UCP600的规定为5%。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卖方行使,也可由买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㈡ 约量
约量(about circa,approximate)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溢短装,以个体和包装单位计数的商品就不适合采用溢短装条款。例如,汽车 家电等。
二、订立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对外交易时,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同国内的生产能力以及货源供应情况相适应外,在订立数量条款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的问题:
㈠ 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就出口业务而言,应掌握数量条款的以下几个原则:
1.适应进口市场需求量与容纳量。
2.保持经常的均衡供应。
3.适应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
4.适应国外客户的资信与经营能力。
就进口业务而言,应掌握数量条款的以下几个原则:
1.国内的实际需要。
2.国内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㈡ 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关于计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机动幅度等项内容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含义笼统的字眼,使买卖双方的责任分明,以避免履约时的纠纷。例如关于溢短装条款必须同时确定选择权(option)为何方及溢短装货物价格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同时,也必须掌握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如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买卖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