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测试及解析(8)
发布时间:2011/6/25 17:23: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下列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 )
A.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
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C.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
D.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结果,不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NextPage] 某A为甲国驻华商社职员,在听到有关邮寄炭疽病毒的报道后,在信封里装上白色滑石粉寄往中国某市工商局,引起很大的社会恐慌。本案中( )。
A.某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 罪
B.某A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C.对某A应适用我国刑法
D.某A构成犯罪既遂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和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某A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自己构成犯罪既遂。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只要行为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其刑。某A的行为已“引起很大的社会恐慌”,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某 A在我国境内犯罪,又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因而应适用我国刑法对其进行处罚。
选项A具有干扰性。在刑法修正案(三)未施行之前,应该说类似某A的行为可能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当有了刑法修正案(三)的专门规定后,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特别刑法优先于刑法典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