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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卷经济法辅导:商经法黄金考点总结6
发布时间:2011/6/18 21:14: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十
  1免责情形:经营者能够证明
  A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
  B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十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提示」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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