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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复习资料:对外贸易法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1/5/6 20:43: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贸易秩序
  3实行货物技术进出口自由原则
  4按协议承诺开展服务贸易原则
  5实行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国际贸易关系原则
  二、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范围:
  在我国境内取得合法资格直接或间接从事外贸业务的公司、组织、个人。
  (二)贸易范围:
  1、对外贸易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2、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对外贸易法适用的管理行为:
  对货物进出口的管理
  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对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对外贸易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发生的对外贸易行为,原则上均适用《对外贸易法》。
  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贸易,视为进出口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确立的管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
  从事外贸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例:(06年试题)
  根据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就可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是)
  3、国营贸易
  从事国营贸易的必须经授权。
  4、外贸代理制
  (二)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三)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仅规定了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管理制度,我国将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或参加方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四)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1)对外贸易调查:主要规定调查事项、调查程序和调查中的义务。
  2)建立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制度
  (五)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方式
  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鼓励开拓市场
  实行扶持政策
  四、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的处罚:
  垄断行为:外贸主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垄断行为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外贸主管机关可以禁止此行为
  2、违反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营贸易管理
  2)非法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3)非法从事国际服务贸易
  4)非法从事外贸禁止的行为
  5)非法从事外贸的配合处罚
  6)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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