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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法律辅导: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发布时间:2011/5/16 19:32: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取得
  (1)原始取得。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①劳动生产取得成果。
  是最基本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
  ②没收取得。
  ③孳息收取。
  是基于原物所发生的财产,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④添附取得。
  ⑤无主财产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不明物,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不能作无主财产处理。注:遗失物、飘流物或者走失的饲养动物、家禽、家畜等,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无主财产,应将其归还原主;在无人认领时,则收归国家所有。
  (2)继受取得。
  通常表现为买卖取得、继承取得或者受赠取得。
  (3)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2、消灭
  (1)所有权的消灭是所有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享有的所有权。
  (2)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②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
  ③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
  ④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⑤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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