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综合辅导资料: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1/5/13 20:11: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结汇。外资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核准额度内经常项目用汇;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也可比照执行,中资机构部分非贸易收入也可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2、取消经常项目的用汇限制。但有一定核准额度,额度内用汇可以自由支付,超过额度须经外管局核实。个人用汇比照执行。
3、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审查用汇程度与真实性。
4、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外管局通过海关联网,监管企业是否截汇逃汇,防止外汇流失。
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制
1、外汇收支管理基本原则: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创造条件,有序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对换。
2、具体管理三原则: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调回境内;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收入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外管局核准后卖给指定银行;三、资本项目项下用汇须经外管局核准。
3、中国国际资本项目三形式:对外借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
4、对外发债:我国对外发债实行计划管理,对外发债均纳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利用外资计划。发改委、央行每两年一次对发债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核准,外管局对融资条件(如市场的选择、入市时机)审批,借债后要到外管局定期或者逐笔登记管理,届时还款付息也要进行核准。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核准,已上市的外资股份公司发行外债,也不用资格审查。
5、对外担保:只能是核准有权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有能力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担保前需经外管局逐笔审批,担保后要到外管局登记,履行担保偿付义务时要经外管局核准。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经核准可以结汇;可以不经报批对外发债,自借自还,发债后要到外管局登记,发债额不得超过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停业所得外汇资金经核准可从外汇帐户直接会出或者到银行兑付;外资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境内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优惠;但我国外管局对外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管理。
7、我国规定对外投资由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项目审批,再报批前首先要由外管局对:①投资者的资格、②投资的外汇风险、③外汇资金的来源等进行审查。境外投资企业停业清盘要将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报外管局备案,并在清盘后30天内将外汇资产调回境内。
三、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我国现在的汇率机制是:以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央行按照前一个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对日元、美元、港元的基准汇率,各换汇行据此对美元在上下0.3个百分点内浮动、对日元、港元在上下0.15个百分点内浮动。其它外币的汇率,以美元为基准汇率,按照国际外汇行市进行套算求得中间价,并在上下0.5个百分点内浮动。
对于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交易,在规定的幅度内议价成交。
四、不断完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在不断的增加申报项目,尽可能做到精准。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
结售汇银行必须严格审核凭证,防止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也为了防止骗逃汇。央行定期、不定期的对这些业务行进行检查、监管并对违规行进行处罚。
六、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外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