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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题点及题解(13)
发布时间:2011/3/8 17:36: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题点】(P138)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考题点】(P139)破产清算

  1.分配

  (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考题点】(P141)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考题点】(P143)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2.物权是支配权

  (1)权利人对物存在实际的管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1)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2)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考题点】(P146)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

  (1)所有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1)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2)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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