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理工大学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证经注册方始有效。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作旷课论处。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教学参观、时事政治学习与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不可抗力的紧急事故除外,但补假期限不得超过3天)。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始有效。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班班长(或指定的班委)和任课教师负责。
班长(或指定的班委)必须每天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送班主任或辅导员审阅并转报成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教师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确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等),并可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内容之一;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登录。
对考勤中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教学参观、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与会议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建议休假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必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交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请事假1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教学时,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是否同意续假,应回复学生本人。
一学期内,学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应予休学。
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条 学生缺旷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5次及以上被抽查未到课的或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擅自不参加期中考试的;
3.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4.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的。
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填表,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同意,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前通知学生。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与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核以一次为限,不及格者不再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补考,须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学院院长批准。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旷考者,如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一学期结束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毕业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一学期结束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毕业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原评分办法评定,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连同原来不及格成绩同时登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视情况在一年内安排课程插班重修或由学生自学免修考试(一次为限),以取得成绩:
1.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的课程;
2.学期考核旷考或考核作弊的课程;
3.课程设计、专业实习等实践性环节。
第十三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确已学过或具有实践技能,且能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办法按《浙江理工大学成教学生申请免修规定》实施。
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四、转专业、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本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以准许在成教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下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应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成教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同意,学生自行到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为其学制的两倍:四年学制为8年,三年学制为6年,二年学制为4年,依此类推。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的;
(二)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等;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申请休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并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在休学学生交还校徽、学生证、借书证以及向学校借用的其他物品后,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凭休学证书及有关证明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成教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肝炎等传染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交休学期满前连续六个月功能指标正常的医院证明。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二个月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学后,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一学期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含重修、取消正常补考资格<下同>)或历学期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并按留(降)级的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就读,有重修课程者不能跟班就读,直接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则准许在下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不含补考)则直接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科类专业停招,应予退学或转学。
七、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一学期仍有四门课程或历学期累计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包括重修、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或无原所学专业及相近专业教学班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应予留(降)级但原所学专业下一年级无教学班的;
(七)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6周)的;
(八)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并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应予退学者,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填写“退学处理表”,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退学决定书因本人拒签或邮寄退回,无法送交当事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若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可保留学籍作留(降)级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保留学籍,直接作退学处理:
(一)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曾留(降)级的;
(二)下一年级无原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班的。
学生留(降)级就读期间,若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出现一门考试课程或二门考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重修、取消补考资格)的,作退学处理。
一年级第一学期达到本条规定条件的学生,经申请审批同意,待新生入学后留级就读。
留(降)级就读学生按降入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浙江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应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九、结业、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只安排一次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未达到留级规定)的,作结业处理;
(二)毕业学期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作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的,直接作结业处理;
(三)毕业前一学期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学期期末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四)学生历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在毕业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不及格的,直接作结业处理;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
(七)毕业班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合格,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经校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对准予结业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因课程学习不符合毕业条件现而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或补修一次(材料费、考务费、食宿等自理),补考或补修及格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补修、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七条 在毕业学年因纪律处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鉴定,学校审核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逾期不再换发。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位
第四十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6级学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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