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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销员辅导:仲裁程序
发布时间:2011/11/21 20:39: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moon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及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
  ㈠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1.仲裁申请
  申诉人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的人名称、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诉人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签名。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在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申诉人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交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答辩和反诉
  被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如被诉人有反诉,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提出。被诉人应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诉人提出反诉时,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国或者外国的公民担任。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㈡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诉书或者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日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被诉人未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诉人(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共同指定及(或)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诉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诉书之日起20日内共同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
  ㈢审理
  仲裁庭一般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决定,并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请求,除非发生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延期请求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转告仲裁庭,然后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案件。案件的撤销,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前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㈣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对其作出的裁决,除由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之外,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证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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