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外销员辅导:监督管理与公证鉴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20:30: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moon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国家商检部门及其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是对出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出口商品收购、用货单位的检验工作和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扩大出口,维护国家信誉;对进口商品实行监督,可以防止次劣商品进口,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
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是:
⑴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及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⑵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
⑶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进口安全许可,方可进口;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许可,方可出口。
⑷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⑸向法定检验的出口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样检验。
⑹对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收购单位、用货单位和供货部门等)的申请,受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各项鉴定业务,并根据需要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公证鉴定业务范围较广,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检验,监视装载,积载鉴定,舱口监视、监视卸载以及货物残损、海损鉴定等。另外,商检局还接受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和仲裁、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公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