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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3 18:58: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和订立
  ㈠.概述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律制度: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
  3.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㈠.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我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㈡.无效合同
  1.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2.种类:用欺诈、胁迫手段;恶意损害别人和国家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
  ㈢.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追认可以采取催告的方式,时间为1个月内),不追认的无效;与其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等相应的或纯粹是获利的,无需追认
  2.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合同。追认的(1个月内有效)有效,不追认的无效。可以由善意相对人撤销。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产权人同意的有效
  ㈣.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产生原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㈤.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处理:返还财产(能够返还且有必要返还);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第三者
  2.缔约过失责任:是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特点: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构成缔约上的过失
  三、合同的履行
  ㈠.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1.质量不明时条款的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㈢.其它规则
  1.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4.中止履行前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换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
  4.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㈠.合同的变更特征:
  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变更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不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㈡.合同转让
  1.转让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③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④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㈠.合同权力义务终止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㈡.合同解除
  1.特点: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的合同立法没有采取当然解除主义;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种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㈢.债务抵消和提存
  1.债务抵消:当时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法律规定或依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2.提存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㈠.基本问题:
  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2.归责原则:我国实行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七、合同的担保
  ㈠.保证
  1.概念:是指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保证责任的消灭: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保证责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此外,保证责任也可因规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㈡.抵押
  1.概念: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品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要具备以下条件:有流通性、有权处分、价值略高。
  3.不能用作抵押的物品: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事业单位的设施、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或被扣押财产
  ㈢.质押、留置、定金
  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留置:只有对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才有留置权。它具有法定性,这与抵押、质押等依合同约定不同
  3.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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