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本章主要内容】
1. 房地产登记概述
2. 房地产登记制度
3.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4.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5. 房地产测绘
1. 房地产登记概述
1.1 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1.2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1.3 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1.4 房地产登记的任务
1.5 房地产登记的原则
1.6 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1.1 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1.2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契据登记制
本质是权利在当事人订立合约时就生效
登记机构只审查形式,只作权利状态记载而不确定权利
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产权登记制
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
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制
托伦斯登记制
【重点】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
大
类型 起源 特点
权利登记制 德国 ① 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
② 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务
托伦斯登记制 澳大利亚 ① 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② 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③ 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
④ 登记簿为两份,权利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两者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1.3 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
为房地产管理奠定基础
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4 房地产登记的任务
做好登记簿记载工作
做好房地产登记信息化工作
做好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1.5 房地产登记的原则
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不可分割,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为同一人
属地管理原则
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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