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资产评估师 >> 正文
201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发布时间:2011/10/24 19:37:1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着作权的使用许可(掌握)
  着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二)着作权的转让
  着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转让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着作权使用的限制(掌握)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2)为介绍、评论引用(3)为报道时事引用(4)报纸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0)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