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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论(3)
发布时间:2010/9/17 17:10:22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货币借贷是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货币所有者与商品生产、消费者的信用关系,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意义,是资金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自然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1.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取得所借货币的所有权,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取得的货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返还原物,只能向贷款人返还同等种类、数量的货币。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我国。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则此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利息,则此借款合同为无偿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作了除外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自然人可以约定订立口头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借款种类;(2)借款币种;(3)借款用途;(4)借款数量;(5)借款利率;(6)借款期限;(7)还款方式;(8)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
  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使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到期可能不能偿贷的风险。因此,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按要求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是因为贷款一经发放,资金使用权即从贷款人转移到借款人手中。由于可变因素太多,会影响到贷款的安全,因此贷款人必须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贷后检查工作,借款方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也是贷款人对借款的紧急保全措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按期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所谓合理期限,是给借款人如数还款留出准备的时间。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即构成违约。此时,借款人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以外,还应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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