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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1980年4月,他更明确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中央拨款给西安、柳州、梧州、南宁四市,建房向居民出售。1980年试点扩大到50个城市,1981年又扩大到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及部分县镇。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1982年先在郑州、常州、四平及沙市四市进行试点。198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扩大试点。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核心——低租金,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这是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充分肯定了试点城市的做法和经验,确定了房改的目标、步骤和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
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结束了一段时期以来的徘徊局面,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1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了部分产权理论,要求实行新房新制度,强调了国家统一政策的严肃性。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提出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十二大政策,要求在1992年至199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1992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上海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同年5月1日,《上海市住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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