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但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直到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特别是1993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下面就中国现代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房地产估价法律地位,使房地产估价成为国家法定制度。
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实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制度,属于以公民作为颁发对象的资格制度。1993年,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经严格考核,认定了首批140名房地产估价师。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1994年,认定了第二批206名房地产估价师。
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从1995年开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02年之前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2002年之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从2001年起,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和港澳台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通常称CEPA)。根据这一“安排”,2004年8月,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完成了首批资格互认,香港97名测量师取得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内地111名房地产估价师取得了香港测量师资格。(考点)这是内地与香港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了内地与香港在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了内地与香港房地产估价行业共同发展。
三、设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指出“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原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法继续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是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项之一(其中第110项)。因此,无论是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还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都是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可以说是“行业准入条件”。《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论是何种估价目的、何种类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公司上市、资产处置、企业清算等等,只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才能够从事,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关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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