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是以F.O.B.条件成交和信用证方式付款的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订立后,我外贸企业应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租船或订舱与催装
F.0.B.进口合同由我方负责租船或订舱。
我方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准备装货。
三、办理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并保证进口货物能够及时投保或不至于漏保,许多公司都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
外贸企业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付款
我国开证银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即进行审核,如无误,应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
在审单过程中,银贸应密切配合,发现单、证或单、单有不符点,应立即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五、报关接货
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后,应即着手准备接货。等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认可后,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即可凭以提货。
外贸公司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将其存放于海关指定的仓库,并通知保险公司、商检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明确残损程度和原因,以便向责任方索赔。
六、检验与拨交
进口货物到达后,均需及时进行检验,并应迅速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数量短缺时能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货物进口后,应立即向用货单位办理拨交手续。
七、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通常由卖方违约,承运人过失和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货损货差所引起,其中属卖方责任的较多。
目前我国进口索赔工作中,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
关于索赔期限,如合同未作规定,买方向卖方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限,是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向船公司索赔的期限,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则为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出口交易磋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加强市场调研,选择适当目标市场
(二)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
(三)指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四)办理商标注册
二、进口交易磋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
(二)审核进口订货卡片
(三)研究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