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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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把住房改革和住房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资金问题。其作用有:
(1)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法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增加了职工工资当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现分配体制的转换。
(2)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积累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支付能力,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3)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原则,为缴存职工提供比商业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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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类情况:
(1)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的提取;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当缴存条件丧失时,即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时由单位审核,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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