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了解)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2002年国务院又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内容对《公积金条例》进行了修订。
《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城市依法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人民银行、审计、职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共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按月缴存(或职工单位资助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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