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际商务师辅导: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发布时间:2010/8/12 10:58: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包括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的。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
凭实物表示品质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2.凭样品买卖
凡以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的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种类:
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会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名词解释)。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名词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也称大路货。在标明大路货同时,常约定具体规格作品质依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1.品名
2.商品品质表示方法
(二)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名词解释)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名词解释)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3.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商品的数量
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
一、计量单位和计重方法
(一)计量单位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按照UCP600,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UCP600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种类
从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识记: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唛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
2.指示性标志:是指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而要注意的事项,一般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人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相关信息。
二、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名词解释)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内外,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也叫定牌生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二)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3.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