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方式
一、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1、定义:是相对于班轮运输来说的,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2、期租:就是定期租船,是船东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约定时期的租船方式。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3、程租:程租就是按航程租船。船舶按合同,按时抵达装货港口,装上合同项下一定数量的指定货物,驶抵合同指定的卸货港口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分为单航次程租和连续往返航次程租。
⑴特点: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⑵运费:一般规定运费率,即按货物单位重量或体积若干金额计费,也可以按整船定一个总值,叫“包干运费”
⑶装卸费用:四种规定方法
? 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Berth terms):班轮条件
?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In and Out; FIO)
?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FO)
? 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
⑷ 装卸时间:(略)
⑸ 滞期费和速遣费:知道在哪一种运输方式下要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⑹ 包运租船:与往返航次程租相仿,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港口之间,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约定运量完成全部货量的租船方式。还属于程租的一种。
二、班轮运输:
班轮运费通常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构成。基本运费是指班轮公司为一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基本运费是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附加费是指班轮公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燃油、货物及港口等原因收取的附加运费。
1. 班轮运输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共有以下六种。
(1) 重量法
按照货物毛重计算的称为重量法。费率表上标注“W”(Weight),以每吨作为运费计算单位,吨以下到小数点后三位。
(2) 体积法
按照货物体积计算的称为体积法。费率表上标注“M”(Measurement),以每立方米(m3)作为计算单位;立方米以下到小数点后三位。
(3) 从价法
按照货物的价值作为运费计算标准的称为从价法。费率表上标注“Ad Val”(Added Value)。
(4) 选择法
三者中选择或两者中选择。
(5) 按件法
有些货物无法衡量其重量或测其体积,又非贵重物品,如活牲畜、汽车等,均按件(只、头、辆)为单位计算运费。
(6)船、货双方议定。
2. 附加费
以上费率中的运价是基本费率,一般不常变动,但构成运费的各种因素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船公司采取征收各种附加费的办法以维护其营运成本,附加费率视客观情况随时浮动。附加费主要又以下六种。
(1)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简称B.A.F或 F.A.F (Fuel Adjustment Factor),是因油价上涨,船公司营运成本增加,为转嫁额外负担而加收的费用。燃油附加费有的航线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加收,有的航线按运费吨加收一定金额。
(2) 货币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简称C.A.F,是由于船方用以收取运费的货币贬值,所收到的运费低于货币贬值前所收相同金额的值,使纯收入降低,船方为弥补这部分损失而加收的费用。
(3) 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是由于装卸港港口拥挤堵塞,抵港船舶不能很快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船舶延长停泊,增加了船期成本;船公司视港口情况的好坏,在不同时期按基本费率加收不同百分比的费用。
(4) 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Surcharge),是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转船后再运至目的港、因此而加收的费用。
(5) 直航附加费(Directed Additional),非基本港货物每港每航次货量达到或超过1000运费吨时,不论船舶直航与否,均按直航计收运费,另加收直航附加费,不再加收转船附加费。
(6) 选港口附加费(Optional Additional),是指货主托运时不能确定具体卸货港,要求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进行选择而向船方支付的附加费用。
3、班轮运费的计算举例:
(1)、班轮运费计算公式: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2)、班轮运费计算举例:
实例(1)
出口货物一批,计400箱,每箱重50公斤,体积为60×40×30CM,由天津装船去伦敦/鹿特丹/汉堡港口。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费率为60美元/运费吨,另有燃油附加费20%,选港附加费每运费吨2美元,港口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
货物体积=0.6×0.4×0.3=0.072 m3
因为W=400×0.05=20公吨
所以按体积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60×28.8×(1+20%+10%)+2×28.8=2246.4+57.6
=2304(美元)
即该批货物的运费为2304美元。
实例(2)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W=25公斤=0.025运费吨
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
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算运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运费率)*运费吨
=60*(1+5%+10%)*(200*0.029792m3)
=411(美元)
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实例(3)
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40 ×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问:我方应如何报价?
解:W=35公斤=0.035运费吨
M=0.45*0.40*0.25=0.045运费吨
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算运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运费率)*运费吨
=120*(1+20%+10%)*0.045m3
=7.02(美元)
FOB价格=CFR价格-运费
=35-7.02=27.98(美元)
答:我方应如何报FOB价为每箱27.98美元。: [NextPage]
商品的品质
(一) 约定品质的意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1、用实物表示 :
(1)看货成交(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以及其他现货交易)
(2)凭样品买卖 :
? 卖方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 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会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 对等样品: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例:(03年试题)
凭样品买卖时,如买卖合同中无其他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应与样品保持一致。(是)
2、用说明表示:
ü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ü 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ü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ü 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 商品品质条款
凭样品买卖的品质规定:
品质:质量应严格符合卖方于2002年1月10日提供的样品。样品号:NT002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4英寸
Quality: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10th January,2002.
Sample Number:NT002 Plus Toy Bear Size24.
凭规格买卖的品质规定
品质:饲料蚕豆,水份[最高]15%,杂质[最高]2%。
Quality: Feeding Broadbean,Moisture[max]15%,Admixture[max]2%.
例:
1、如果有些商品确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品质,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品质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是)(05年试题)
2、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是)(04年试题)
二、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数量条款的意义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受到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数量的计算
(1)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计算
(3)按个数计算
(4)按长度计算
(5)按面积计算
(6)按体积计算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净重=毛重 — 皮重
(3)公量: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四)数量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l 按照UCP600,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l UCP600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三、商品的包装
1、商品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简单图形和文字。
1)运输标志,也称为唛头,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和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应包括四项内容:
ü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或简称;
ü 参照号码;
ü 目的地;
ü 件数号码。
例: ABC
1234
NEW YORK
1/25
2)指示性标志
定义: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3)警告性标志
定义: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3、中性包装与定牌生产
1)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
? 注意: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2)定牌生产: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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