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是指对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或鉴定,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等。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我国的业务实践,关于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识记):
1、在出口国检验
又分为(1)工厂检验 (2)装船前检验或装船时检验
(1)工厂检验是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
(2)装船前检验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这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3)装船时检验:装船时抽出一部分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也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也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一般采用这种做法。
(二)检验机构
※一般来讲,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时,应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口国检验时,则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负责。
※检验机构,从组织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私人设立的等等。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是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
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具体业务中,卖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种类、性质、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定。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为:
1.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4.检验证书还可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四)检验标准和方法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NextPage]
汇票的制作
1.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 dated (填开证日期)。
——◆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Value received),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Value received Covering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随附的单据的签发日期,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3、汇票号码(No.)
——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 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写金额: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 大写金额: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U.S.DOLL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几种写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4.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
(3) 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5.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A.来证规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来证没有规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在填写汇票时,应将选择好的银行名称、地址直接填入这个栏目。例如选择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的收款人,应在收款人的栏目中写:Bank of China Shandong Branch.
6. 付款人,亦称受票人(Drawee)。在汇票中“To”之后的横线上填写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完整,托收的汇票,还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指定另一家银行。应详细填写付款行名称、地址。
信用证未作规定时,付款人仍为开证行。其常见的语句为:draft drawn on ** bank, 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在填写汇票付款人时,应把相应的银行名称、地址填上,切不可只填us/ourselves.
◆ 托收项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填写合同的买方。
7. 出票人,—— 在汇票的右下角,一般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签章。按照我国的习惯,这一栏通常打上出口公司的全称,并由公司的经理或经办人签字盖章,也可以盖上出口公司包括有经理签字模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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