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MPA论文汇总:“无赖原则”与领导者行为的规范
发布时间:2010/6/9 10:05: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著名英国学者大卫·休谟在探讨政治制度设计中提出了“人人都是无赖”的著名的“无赖原则”,“即在设计制度时必须把每个人都当作无赖,这种人除了私利没有其它目的,而且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我们也都必须让他来为公益服务。因此每个人都必须让被当作无赖,这是一条正当的政治准则。”“休谟并不相信人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但是人们必须假定这些人一旦进入政治生活,他们就可能成为无赖。这就是说,在他们成为领导者之后,他们不仅以损害公益来中饱私囊,而且他们会沉溺于各种卑鄙的行经。”这种看法表明了这样一种思想:既然所有的领导者和政治行动者都可能成为无赖,就必须对他们有制约。当我们不能够保证每一位领导者都全心全意为公益服务而不谋求任何私利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规范和制约无疑对现代政治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马基雅弗利认为“不论谁想建立一个国家,并给它定法则。他就应该预先假定人都是凶恶的。”因为领导者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不择手段。必须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限制首脑的行为,以防其运用权力进行违反人民意愿的行为。但是不同的措施导致的结果还是不同的,以至于现在还有许多政坛首脑的权力还是几乎不受限的。在政治上对人性的安排应该是双重的人性预设的,即对民性来说应持性善的假定,从而确定他们参政的理性和可能性,同时也确定民众由于其性善是容易退步和受到侵犯的,必须对他们进行保护;对统治者应持恶的假定,(考试大)他们是容易滥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并会侵犯人民的自由和利益的。从现实主义和经验主义出发,制定领导者的体系规范是很实际的事。
研究领导者的人都知道,“一个不只在理论上,而是在生活中实践崇高原则的人,他已下过功夫检视可供利用的选择,注意长期的机运和需求,并能预测长期的结果。他追求更高的行为标准、视其为努力的目标——一个当他达成时会令他充满骄傲的目标。而他为了表明此原则,及其日常生活中为了表现此一原则所做的奋斗,使他拥有实质的人格力量——一种让他保持坚定的姿态,站稳定立场无视其他团体强烈批评、攻击与压力的正直与毅力。所以,每个发展这些原则的过程,以及使这些原则溶入自己生命的过程,会让一个人更能胜任沉重的任务。”领导者要从这些原则中获取领导国家所需的力量。
领导者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范:
第一项规范:道德自律
道德在政治中一直是人们选择领导者的首要考虑的品质标准。虽然在某种时代,追求道德的完美和人类的“至善”有些趋向于理想主义和浪潮主义的色彩,但是无论什么时候,对道德理想的追求都不会在人类中失落。领导者的道德自律应该以人类的正义、自由、平等、和平、幸福等作为思想信念的道德基础,也作为行动的目标和准则。
道德自律还要求以慈悲为怀的胸襟来进行治国理政。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是一个慈悲为怀,光芒四射的典范。慈悲为怀让他保持稳健、耐心、以及长远的眼光;让他对敌人、对朋友能够保持冷静、耐心和容忍从而专注于远程目标,使他在不忽略人性极端主义、残暴、贪欲或自私的同时看到交往人们中最好的一面,从而能够为具有的利益和目标为断前进。事实上,很多领导者都缺乏慈悲为怀的道德自律,以至于他们专营于人性恶的一方面,从而缺乏政治理性与政治爱心,走向政治反面。
道德自律还包括一种献身国家和人民的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有宽广的胸怀,豁达大度,面对反对自己和对自己不满的人士,能主动去接近,能宽恕别人的过失,容忍别人的批评;办事光明磊落,不以阴谋、贿赂、逢迎、欺诈的手段对待他人,不做任何不可告人之事;允许公平竞争和不同政见者存在。这些都应该作为政治的职业道德而为所有政治活动者所遵循。政治职业道德应当成为一种惯例规约着领导者。
第二项规范:权力制约原则
首先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道德自律是一种内在的要求,并不能够使他们的行为得到规范的保证。最有力的保证是对其进行权力的合理制约。所谓合理,就是既保证领导者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力运行,又对超越权责范围进行限制和制裁。权力制约原则最明显的特点是确保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一般来说,权力必须以相应的权力来制约,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是迄今以来最有效的方式。能制约的权力必须是高于或平行于被制约的权力。由于领导者通常是行政首脑最高权力代表者,只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可作为平行的权力来作为平衡和制约的基础。这种三权分立由于其有效性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领导者权力扩张的本性才会受到有效的扼制。
其次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当行政权力在当代民主制国家过度膨胀以至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显得力不从心的时候,人们提出了以权利来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方针。当代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政策制定和政府行为跨界的一个原则,即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跨越基本人权及其他公民权利的界限。扩大人民的民主参与权利、民意表达权利、政治决策权利、政治监督权利以及其它相关的制约领导者越权活动的权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领导者的过激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领导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以社会制约权力。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选举和监督权力已逐步为公民所掌握,多元的认识必然形成社会性地对领导者的监督与控制,虽然现在还不占主流,但尼克松时代的“水门事件”,克林顿掌权的“绯闻事件”等等已经充分表明社会制约权力的巨大潜力和可能,而在相当国家,以社会制约权力将会变成很主要的、必有可少的内容。以社会制约权力,本身要求政治制度环境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权力制约机制,就是给社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社会力量要足以影响甚至可以与领导者所代表的政府力量相抗衡,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压力集团和其它第二、三部门的力量要足够强大,形成一种制约与影响的有效机制与力量。领导者要在这里环境下受到应有的规范与制约。
第三项规范:法律规约的原则。
以自然法基础的现代法使许多政治活动更趋规范,但是,领导者天生就似乎有种对抗法和破坏法的可能,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制性的禁止,防止其跨界行为。
首先应制定一种高于首脑权力的根本,限制首脑的权力,一般来说是确立宪法根本原则,并在宪法或根本法中的文规定不得修改这根本原则。任何政治权力的运都应该在宪法或其他根本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无论是“成文明宪法”或“不成文宪法”的惯例法,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领导者的权力都不能够高于它。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领导者所在的职位的职权范围和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并且这些规定应该能够长期保持稳定、以使维护其权威性和至上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应当说,作为个人的领导者,他是没有修改宪法的权利的,这条原则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美国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批准生效后,近二百年来,宪法中的许多原则始终未改,至今以来四十几位任总统都只能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限制并不妨碍他们成为领导者,只是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
第四项制度:规范行为原则。
政府行为规范即行政法应该限制和设定政府行为。
第一,对有限任期的限定。掌握最高国家行政的首脑人物不得终身任职,保证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置于有严格期限的领导者的掌握之中。任期制的好处是保证权力不会长期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因而当领导者们凭借手中的最高行政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而难以依靠正常的、法律的途径加以制止的时候,任期一到就可以最大可能地终止他们的行为。事实上,任期制在近代防止了不少野心领导者的出现,并终止了不少破坏制度的行为。任期想超越这种任期制的,都将被人民反对。法律理应保证其实施。
第二,选拔制或职位更迭制度。严格的选拔制度可以保证领导者的出现是合乎社会要求和人民意愿的,不管采取哪种选拔方式,使之制度化与合理化是必不可少的。选举制度之所以成为最合理化是必不可少的。选举制度之所以成为最合理的形式,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民主与公平的方向,只有人民选拔的领导者才属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选举制可以在较大可能上杜绝性格上有极大缺点和才能不足的人成为领导者。当然,没有严格的程序化的职位更迭制度,选拔也不能顺利进行,两名通常合而为一。
第三,弹劾制。首先应确立的是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所有者的领导者其权力的范围是什么,他及他代表的政府的管辖和权力延伸界限必须有详细和严格的规定,要求领导者遵循政治的“跨界原则”,即任何跨界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对此,弹劾制度就是对企图跨界或已经跨界的领导者本人及其内阁成员进行弹劾,使其离任,剥夺其权力。这种威胁式的制度规范影响是巨大的,它促使领导者自觉地按规定办事,遵守法律特别是宪法,而不得越雷池一步。
第四,责任追究制度与引咎辞职制度。
要在各级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还不够健全,在许多方面都需要继续完善。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1999年,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衽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凡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予以作用即属于用人失察失误,其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其范围包括:(1)民主推荐责任追究;(2)干部考察责任追究;(3)干部任免责任追究。2001年3月,重庆市制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地或本单位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制的规定,要求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这是到目前为止,全国第一个明确实行引咎辞职制的地方规定,尽管来得迟了些,但毕竟闯了禁区开了先河,其意义非同一般。为了使引咎辞职制变得可操作,重庆规定了引咎辞职的“硬指标”: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这两种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领导干部监督制定的可供参考的标准。但仍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制度与法规。
第五项规范:监督影响原则。
权力制约与法律、制度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规范的作用,相对来说,领导者必须受到整个社会的各种层次的监督。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证领导者不敢逾矩的有效方式。不管他是否愿意,领导者应当受到来自政党、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的多层次、多方向的监督与制约。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制度条件要求政务的公开,领导者的一切行为都将成为公众注意的方面,这种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使得任何有害于国家、有损于人民的政治行为都可能被发现。特别是媒体舆论的监督力量,在现代信息时代中更显得重要。
注
1、何包钢《可能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解说休谟政治哲学的一个原理》,公共论从之《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第70-71页。
2、(美)罗伯特·莱希曼博士著《生者与死者的对话(政治类)》,时事出版社,1997年,第138页,
3、详细请参阅《党建研究内参》,1999年第11期,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