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4)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例题: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4
B.12
C.24
D.48
答案:C
解析: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熟悉)
建设部于2000年6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例题: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A、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B.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C.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D.装修工程为1年E.装修工程为2年
答案:BCE
解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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